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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 第5條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免費寄存之大陸物品,應於旅客入境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辦理 退運出境,逾期不辦理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五十五條之一
規定辦理。 前項退運出境之物品,其屬託運者,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應於出境時, 將收據交航空公司轉洽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辦理提領後裝機出境。航空公 司並應換發託運行李牌交與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以在目的地提領。 其屬手提者,由原寄存人或其委託之人憑據向航空站行李寄存倉庫提領後 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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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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