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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第6條

民用航空局對於免費保管之大陸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但民 用航空局能證明其毀損、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保管物之性質,或因原 寄存人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額之標準,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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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