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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8條

外籍民用航空器出入境飛航之許可,以其核准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 小時之內為有效,其必需變更者,應事先向民航局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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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