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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7條

外籍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機場作不定期飛航者,應由其使用人或 其代理人填具「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申請書」 (如格式) 於飛航前五 日向民航局申請,經核准後通知機場有關檢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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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