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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10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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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