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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第25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 第24條
看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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