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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26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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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