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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1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 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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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