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業代表。 二、曾涉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經本會移送檢調機關。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