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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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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