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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前項費用及董事長報酬之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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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