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 第6條

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五、委託他人執行前款行為時,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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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