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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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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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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