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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0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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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