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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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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