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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第24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
第10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3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
第21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
第22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
← 第23條
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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