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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第32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
第二十條
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二十三條
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
第二十四條
準用
第二十條
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二十三條
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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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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