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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第27條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第28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當事人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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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