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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第34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
第九條
至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第一項、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六條
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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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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