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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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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7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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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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