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第37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7條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