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第38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8條

第 七 章 附則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第37條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39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第4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37條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