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公平交易法
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
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