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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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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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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
第7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
第8條
前二條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8條
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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