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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 第3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選定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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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輔系時,應依照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報請教育部核備。第4條各學系得互為輔系,由各校自行定之。第5條輔系課程應以部頒該學系必修科目表為依據,至少修習其專門科目二十學分。第6條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分數以外加修之。第7條輔系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第8條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第9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輔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第10條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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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