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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16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 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 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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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