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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15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 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 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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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