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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34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 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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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