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 第35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35條
第 七 章 畢業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 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畢業」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
第34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
← 第34條
看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