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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35條

第 七 章 畢業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 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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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第34條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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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