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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48條

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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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