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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41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 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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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