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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第4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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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