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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看 大學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