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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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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第2條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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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