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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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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37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第39條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40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第4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第4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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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