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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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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附則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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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37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第38條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
第40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
第4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4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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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大學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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