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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外國人入境工作或展延其工作時,應副知外交部、行 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雇主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警察局、衛生局 (院) 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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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