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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工 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申請,應附具原雇主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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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