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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二條所稱主管,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之經理人。 二、電影事業之經理人。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理人。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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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