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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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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