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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 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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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