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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申請之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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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