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0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得向捷運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捷運設施相關設計資料及最近一次之現況測量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