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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 一、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圖上並應標明與捷運設施之相關位置。 三、開挖支撐系統設計圖。 四、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五、開挖穩定性分析。 六、分級規範界線圖。 七、開挖及高空吊掛作業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八、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及監測頻率等。 起造人進行前項第四款地基調查時,鑽探孔位於地下捷運設施外緣水平向外六公尺範圍內者,應檢附鑽孔位置之平面圖與剖面圖先向捷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意鑽探。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文件,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提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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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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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