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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1條
起造人對
第八條
附件四第七款之軌道位移量或前條之現況測量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現場會勘。 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會勘時,得請捷運營運機構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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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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