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運行計畫時,應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