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