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 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 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 估範疇。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