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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 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 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 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 件。 前項廢棄物如屬廢棄土,開發單位應調查、計算其數量與規劃棄士地點, 並預測、分析運輸棄土作業引起之環境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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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