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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第3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3條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由下列機關辦理: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船舶運送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五、載客小船經營業:由小船主管機關辦理;小船主管機關為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六、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補貼,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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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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