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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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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